[淺談] 同性婚姻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同性婚姻法
現正熱映中 … 😆
我是覺得齁, 傳統倫理, 門當戶對 之類的東西, 應是在 基本法律保障之外, 因不同 家庭, 信仰, 或 個人需求 附加上去, 而不該由法律來直接強加限制.
換句話說, 結婚 應是 每一個人都能享有的一個基本權利, 而 結婚的對象, 對方到底是要 高矮, 胖瘦, 帥醜, 職業, 年齡, 甚至 性別, 應是屬於 個人喜好 的範疇.
也就是說, 法律保障的 是你想跟誰結婚的 自由. 但, 你要結婚的對象, 你爸媽 或 你的宗教 是否接受, 那應該是你自己要去處理的事.
[註]:
大法官會議 已經作出 釋字第748號釋憲案: 強調 現行的《民法》第 4 編 親屬 第 2 章 婚姻 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 保障人民婚姻自由 及 第 7 條 保障人民平等權 之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