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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台灣 全民公投 第十二案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二案

公投第12案本文: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Q: Do you agree that marriage defined in the Civil Code should be restricted to the un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在發表我的心得前, 我已看完了關於公投第12案的 1)理由書, 2)行政院意見書, 3)第一場次意見發表會, 4)第二場次意見發表會, 5)第三場次意見發表會

我的心得

不同意.

一開始, 我本來以為此案重點是技術性問題, 也就是說, “同志婚姻” 是否應該 修民法, 或是 立專法? 但, 看完正方的 理由書 與 意見論述 後, 我發現我錯了. 此案在說的其實是:

你是否同意 “同性別二人 無權 享有婚姻的用詞與其民法規範的相關權益”, 但為了 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準以 婚姻規定以外 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專法) ?

– 這才是本案的真問題.

正方論述的重點, 民法婚姻 及 普遍上婚姻的用詞 for 異性 only. 至於同性, 只能用 結合 / 結伴 or 伴侶 等詞 來表達. 並強調, 異性與同性 在本質上有不得不區分的差異性. 並再輔以, 倫理, 傳統價值 與 血緣等 (與第10案類似的論述) 來加以強調 同性二人 不該適用 民法婚姻, 甚至連 婚姻 兩字都不可以用.

So,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 其實這項公投的爭議點, 並非在 修民法 或 立專法, 也非修法時可能帶來的技術性問題. 而是本質上, 對 婚姻 兩字的 價值上 的爭議. 正方 之所以 強調 立專法, 其實是為了確保 “婚姻” 一詞 為 異性 所獨有的. 換句話說, 沒有 同志婚姻 的可能性.

基於, 大法官會議 已經作出 釋字第748號釋憲案: 強調 現行的《民法》第 4 編 親屬 第 2 章 婚姻 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 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 7 條 保障人民平等權 之意旨有違。 同時, 基於我對第10案的立場, 是故 我對本案採 不同意 意見.

公投結果 (2018/11/24)

同意 不同意 投票率 結果
6,401,748 (61.12%) 4,072,471 (38.88%) 55.75%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