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台灣戶籍 之 中華民國護照 申請規定
現行 中華民國 “護照條例“ 第18條, 請參考最新版本的條文.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依照現行 “護照條例“ 第六條 規定,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身分者, 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適用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01
依照現行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十六條 規定,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 持用普通護照:“ (以下三款, 需要都滿足才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16
-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 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 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 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 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 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換句話說, “護照條例“ 第六條 已清楚規定, 要經主管機關許可.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十六條 也清楚規定(並重申), 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在已有第三國國籍的前題下, 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才可 申請 護照
- 旅居海外長達四年以上
- 中央相關主管機關許可
P.S. 即便你因主管機關許可, 而有護照(國籍), 並不代表你有 “戶籍“. 中華民國所有一切法定的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包括選舉 健保 兵役 義務教育 國民年金 .. etc), 都是以 “戶籍” 作為基礎. (因爲, 有戶籍者 一定有國籍, 但有國籍者 不一定有戶籍)
換句話說, 當你持有 “無戶籍” 的 “有效護照” 入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境內時, 仍必須同時持有 有效簽證 (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方可入境. 入境後, 雖說你是 有國籍(但無戶籍)的國民, 停留時間將受 簽證 影響, 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一般稱之為 無戶籍國民
, 民間戲稱 次等國民)
P.S.2. 若你是 無戶籍國民, 即便你能獲取 有效護照, 但你的護照上, 將 無身分證字號. 因 無身分證字號, 多國免簽證待遇 將受到限制, 甚至失效.
簡單說, 跟 國籍/護照 相比之下, 拿到 戶籍/身分證 其實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