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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台灣戶籍 之 中華民國護照 申請規定

不具台灣戶籍 之 中華民國護照 申請規定

現行 中華民國 “護照條例“ 第18條, 請參考最新版本的條文.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依照現行 “護照條例“ 第六條 規定,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身分者, 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適用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01

依照現行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十六條 規定,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 持用普通護照:“ (以下三款, 需要都滿足才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16

  1.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 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2.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 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 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3. 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 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換句話說, “護照條例“ 第六條 已清楚規定, 要經主管機關許可.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十六條 也清楚規定(並重申), 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在已有第三國國籍的前題下, 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才可 申請 護照

  1. 旅居海外長達四年以上
  2. 中央相關主管機關許可

P.S. 即便你因主管機關許可, 而有護照(國籍), 並不代表你有 “戶籍“. 中華民國所有一切法定的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包括選舉 健保 兵役 義務教育 國民年金 .. etc), 都是以 “戶籍” 作為基礎. (因爲, 有戶籍者 一定有國籍, 但有國籍者 不一定有戶籍)

換句話說, 當你持有 “無戶籍” 的 “有效護照” 入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境內時, 仍必須同時持有 有效簽證 (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方可入境. 入境後, 雖說你是 有國籍(但無戶籍)的國民, 停留時間將受 簽證 影響, 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一般稱之為 無戶籍國民, 民間戲稱 次等國民)

P.S.2. 若你是 無戶籍國民, 即便你能獲取 有效護照, 但你的護照上, 將 無身分證字號. 因 無身分證字號, 多國免簽證待遇 將受到限制, 甚至失效.

簡單說, 跟 國籍/護照 相比之下, 拿到 戶籍/身分證 其實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