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美國政府如何處理台灣人的國籍問題?

美國政府如何處理台灣人的國籍問題?

我由三個不同面向切入探討 美國政府在公家機關上, 如何處理台灣人的國籍問題.

  1. USCIS 相關文件
  2. Place of Birth 跟 Country of Birth 的差異
  3. ISO 3166 - Country Code 對 電腦系統中 的 下拉式表格 的影響

USCIS 相關文件

申請SSN, 一般而言, 兩種情況: a) 具備美國公民身份, b) 具備 移民(or 非移民)簽證身份.

假設你是 b) 的情況. 當你在申請 SSN 時, 你必須同時提出 DHS USCIS (美國國土部移民局) 核發給你 在美合法入境 的移民 or 非移民身份證明文件. 例如 I-551 (俗稱綠卡), I-94 (出入境卡), 或是 I-766 (EAD工作卡). 而因為所有這些卡, 都是 USCIS 核發, 因此都必須依照 USCIS 法規與程序.

換句話說, 你的 I-551 (綠卡), I-94 (出入境卡), 或是 I-766 (EAD工作卡) 依法都不應該是 Taiwan, PRC. 但 SSA 若使用 Taiwan, PRC 時, 可以因此據理力爭, 要求 SSA 更改.

Place of Birth 跟 Country of Birth 的差異

Place of Birth 跟 Country of Birth 在美國官方處理上, 是有”些許”差異性在. 關於 Country of Birth, USCIS 針對 N-400 (歸化) 的台灣申請者, 對 ”country of birth”, 有提出明文規範:

An applicant who was born in Taiwan may indicate Taiwan as the country of birth on their Form N-400 if he or she shows supporting evidence. Such applicants’ Certificates of Citizenship are issued showing Taiwan as country of birth.

USCIS does not issue certificates showing “Taiwan, PRC,” “Taiwan,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or “Taiwan, ROC.”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is the country name used for applicants born in the PRC.

Reference: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Volume12-PartK-Chapter2.html#footnote-4

因此, “絕對不可能“ 會有 Taiwan, PRC 這種表述方式 出現在美國移民相關文件中的 Country of Birth 一欄. 這樣也才能同時滿足, 美國官方一慣的 一個中國政策, 以及 台灣關係法.

至於, Place of Birth. 基本上, 美國官方在處理 Place of Birth 時, 對其 “地點” 通常 並不涉及 美國政府 對 其他國家, 或是該地方的主權承認與否. 其中一個例子是, 依照美國國務院(DOS)在處理美國護照上的 Place of Birth 時所做的聲明. Place of Birth 並不涉及 美國政府 對任何 國家主權/或特定地方的從屬關係 的承認與否. (https://fam.state.gov/fam/07fam/07fam1300apD.html#M1340).

ISO 3166 - Country Code 對 電腦系統中 的 下拉式表格 的影響

美國, 甚至世界各地很多地方, 其企業或組織的 電腦作業流程中, 在”國家”的下拉式選單中, 是直接匯入使用 ISO 3166 的標準規範. 其中, Taiwan 在這標準規範的定義, 是被歸類為 Province of China. 這不是因為 美國政府 或是任何其他國家政府, 或是企業/組織/機構 的特定立場而造成的, 主要還是因為, 在電腦程式設計中, 國家代碼 通常是直接匯入並使用 ISO 3166 的標準規範 來簡化處理. 而在 ISO 3166 在制定規範時 (1974年), 其 國家名單 是來自聯合國. 依照聯合國的2758決議文立場 (1971年), 當 ISO 在制定規範時 ROC 已經被 PRC 繼承. 蔣介石代表被逐出聯合國. 所以一切關於 ROC/Taiwan 的做法, 皆依照聯合國的現行規範來處理.

或許你會看到 某些 企業, 組織 或是 機構, 其國家選項的下拉選單 只有 Taiwan, 通常這都是必需要 手動更改 才可以. 通常出現在 擁有較多 台灣客戶 的企業或組織中.

附註

題外話,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 曾於 2007年 在瑞士 針對 ISO 國家代碼 一案, 強調, 中華民國對台灣有命名權, 而以 中華民國(台灣) 的稱謂, 對 ISO 提出訴訟, 要求將 TW/TWN 從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改為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在進入實質審查前的程序階段時, ISO 試圖以, 聯合國的2758決議文, 主張原告, 中華民國(台灣), 已不具國家特徵, 與國際法人地位, 使其不具原告資格, 要求法院駁回案子. 但在 2008年瑞士日內瓦邦初審法院程序上裁定, 原告 中華民國(台灣) 具有國家的所有特徵, 政府對其領土具有主權, 並且有效行使; 至於它是否為聯合國會員, 以及是否和瑞士有邦交, 與本案訴訟無關. 因此, 原告具有國際法人地位, 有權成為訴訟主體, 具有訴訟權利, 全案可進入實質審理. 但因 2010年9月, 瑞士的聯邦最高法院以 3票對2票, 認定本案因我國所提出之訴訟具有政治目的, 爭議點為一個政治問題. 而最終將這個訴訟以”不受理”處理.

但透過這一案例, 說明了 中華民國(台灣), (當時政府提起訴訟時用的稱謂), 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並具備國際法人地位, 有權成為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