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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國與國關係

特殊國與國關係

中華民國憲法, 憲政體制, 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憲法增修條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皆以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作為出發點, 而不是以 “達成國家統一為目標“ 來當作出發點. 這應該是不一樣的. 基本上, 出發點是為維持國家持續正常憲政體制的運作, 而非為了邁向國家統一而制定. 其中差別應是明顯的.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我方確實 宣稱 大陸地區 為我方 “領土” 的一部份, 這是領土主權的宣稱部分. 然而, 大陸地區 上的 “人民” 呢?? 屬於 中華民國國民 嗎?? 顯然不一定. 因中華民國憲法已明確表示 (第三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要成為 中華民國國民, 必須具備 中華民國國籍.

以目前現況來說, 大陸地區的人民, 多已不具備 中華民國國籍 (依 國籍法 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的規定觀之), 所以不是 中華民國國民. (也就是非本國籍人士), 也因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而不享有中華民國國家主權 (憲法第二條). 但因兩岸政治因素, 以及我方宣稱 “大陸領土” 為我方領土主權範圍內, 又我方不承認 PRC, 導致 大陸人士 成為 某種程度上 “國籍不明” 人士. 為因應 兩岸人民 能在 經濟文化及各項事務上能夠交流, 我方因而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去處理 某種程度上 “國籍不明” 的 大陸人士 跟 我國國民交流的規範, 但又不能明顯違背 憲法對 大陸地區領土主權 的宣稱性.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基本上 就是這種情況下的產物. 處理跟規範, 對我方而言, 屬於 “國籍不明” 的 大陸人士 與我國人民間交流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會覺得, 這有點類似於 美台之間的 台灣關係法 (當然除了軍事部分外). 基本上, 美國也是不承認 ROC 的國籍, 但美國也不承認 台灣人民 屬於 PRC, 而為了處理 美台 彼此間人民 在 經濟文化旅遊等各項交流, 因而有了 台灣關係法, 讓 美台間人民的交流 有了制度化的規範. 當然, 也因為台灣跟其他多數國家, 其實並沒有這類似的規範, 而當台灣人民在外遇到了問題, 很容易就變成中國北京政府接手, 而產生我方政府並無出手幫忙的著力點.

綜觀中華民國現行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憲政架構, 國籍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以及大法官對兩岸問題諸多釋憲等, 似乎可以得知, 兩岸問題 從 “領土” 角度來看, 並不是 國與國關係 (因為 ROC 宣稱擁有 大陸地區 領土主權), 但 兩岸問題 從 “國民” 角度上來看, 也不是 國內關係 (因為 大陸人士 不具備 中華民國國籍). so, 中華民國憲法 定位 兩岸關係 為 特殊國與國 無誤. lol

P.S. 請支持推動 修憲, 中華民國憲法 對於 領土主權 之修正案 (修正憲法第四條). 即 中華民國領土, 為本憲法有效實施之區域.